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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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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玲与李光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被告李某伟,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玲诉被告李某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玲于2015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

被告李某伟,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玲诉被告李某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玲于2015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玲承担。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