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575号 原告郭万顺,女,汉族,1985年6月7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代理人尹春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苑莉莉,上蔡县司法局芦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永超,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顺诉被告李永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万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万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万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万顺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