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221号 原告朱国彦,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蔡都镇北环一路608号。身份证号:41282519580816027X。 法定代表人:孙广周。 法定代表人:朱俊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彦与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东大朱村村委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海波撤回对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上蔡县崇礼乡东大朱村村委的起诉。 审判长 梁平良 陪审员 常雪梅 陪审员 戚金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