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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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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国彦与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东大朱村村委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221号 原告朱国彦,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蔡都镇北环一路608号。身份证号:41282519580816027X。 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广周。 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东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221号

原告朱国彦,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蔡都镇北环一路608号。身份证号:41282519580816027X。

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广周。

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东大委。

法定代表人:朱俊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彦与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东大朱村村委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海波撤回对被告上蔡县崇礼乡人民政府、上蔡县崇礼乡东大朱村村委的起诉。

审判长  梁平良

陪审员  常雪梅

陪审员  戚金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