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579号 原告时新泽,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职工,住上蔡县。 被告袁胜利,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干部,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新泽诉被告袁胜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新泽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时新泽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新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时新泽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