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21号 原告彭小霞,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张甫成,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霞诉被告张甫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霞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小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小霞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