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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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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小霞诉被告张甫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21号 原告彭小霞,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张甫成,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霞诉被告张甫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霞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21号

原告彭小霞,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张甫成,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霞诉被告张甫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霞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小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小霞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