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843号 原告张小朵,女,汉族,1980年5月24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李东亮,男,汉族,1981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朵诉被告李东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朵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朵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小朵承担。 审判员 余双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