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416号 原告刘伟锋,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付刘村后刘村6-28号。 被告刘青,女,汉族,1988年4月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锋与被告刘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伟锋撤回对被告刘青的起诉。 审判员 梁平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