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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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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伟锋与被告刘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416号 原告刘伟锋,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付刘村后刘村6-28号。 被告刘青,女,汉族,1988年4月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锋与被告刘青离婚纠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416号

原告刘伟锋,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付刘村后刘村6-28号。

被告刘青,女,汉族,1988年4月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锋与被告刘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伟锋撤回对被告刘青的起诉。

审判员  梁平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