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364号 原告范美霞,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邱新超,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美霞诉被告邱新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美霞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美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美霞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