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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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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美霞诉被告邱新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364号 原告范美霞,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邱新超,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美霞诉被告邱新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美霞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364号

原告范美霞,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邱新超,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美霞诉被告邱新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美霞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美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美霞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