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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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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景胆诉被告王昌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488号 原告范景胆,男,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王昌菊,女,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景胆诉被告王昌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景胆于2015年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488号

原告范景胆,男,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王昌菊,女,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景胆诉被告王昌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景胆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昌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景胆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景胆撤回对被告王昌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景胆承担。

审 判 长  余双军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