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488号 原告范景胆,男,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王昌菊,女,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景胆诉被告王昌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景胆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昌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景胆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景胆撤回对被告王昌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景胆承担。 审 判 长 余双军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