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038号 原告白本政,男,汉族,1958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苏恩,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原告白本政与被告苏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本政、被告苏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本政诉称,2014年9月,被告为原告建房,双方约定地基建成付款10000元,以后每层封顶付10000元。被告在第二层打完顶及相关施工未完成的情况下私自撤出设备,停止施工,按约定原告最多应付工程款25000元,但原告实际已付4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施工未果,被告亦不退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5000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多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多付工程款15000元;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元。 被告苏恩辩称,被告是在原告未按约定给付工钱的情况下才停工,至停工时原告尚欠工钱10000元,原告不存在材料损失,被告亦未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支付被告工钱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被告经口头协商,由被告为原告建三层楼房一栋,包工不包料。2015年4月,原告房屋主体第三层圈梁已打好,待浇顶时,原、被告因工钱发生争执,被告停止施工。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施工,被告以原告未足额支付工钱为由拒绝施工,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同时查明,原告房屋主体第一层屋顶为棚设楼板,第二层屋顶为现浇顶。扎根基时,原告支付被告工钱10000元,建第一、二层时,原告支付被告20000元。被告拒绝继续施工后,原告已另找他人继续施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其多支付被告建房款及被告违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多付承揽建房款15000元,并赔偿损失10000元,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就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被告退还原告多付承揽建房款15000元,并赔偿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尚欠被告工钱1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本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白本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占军 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双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