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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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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高伟与被告张永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被告张永霞,女,生于1977年9月11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王高伟与被告张永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高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长兴、被告张永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高伟诉称,原、

被告张永霞,女,生于1977年9月11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王高伟与被告张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高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长兴、被告张永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高伟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9月30日生育女儿王琼琼,2003年9月12日生育双胞胎王家浩、王琼瑶。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7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打架生气后,被告外出务工,与原告分居至今,三子女由原告抚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张永霞辩称,其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女儿王琼琼,并放弃分割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9月30日生育女儿王琼琼,2003年9月12日生育双胞胎儿子王家浩、女儿王琼瑶,三子女现跟随原告父母生活。2012年,原、被告因琐事再次生气后,二人分居生活至今。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原告自行抚养三子女。经本院依法征询原、被告女儿王琼琼、王琼瑶的意见,其二人均表示,如父母离婚,选择跟随父亲生活。

同时查明,被告张永霞已做绝育手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档案、户口本复印件及本院依法对原、被告女儿王琼琼、王琼瑶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共同努力,建设幸福、和睦的家庭。但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常因琐事生气,自2012年分居至今,和好无望,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子女抚养问题,结合本案案情,鉴于被告张永霞已做绝育手术,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和教育角度考虑,以其婚生子女王家浩、王琼瑶由原告自行抚养,王琼琼由被告自行抚养为宜。被告自愿放弃分割财产,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高伟与被告张永霞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女王家浩、王琼瑶由原告王高伟自行抚养,王琼琼由被告张永霞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高伟负担150元,被告张永霞负担1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张永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50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双军

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