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332号 原告杨永华,男,1959年9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娥,女,1954年5月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华诉被告刘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华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永华负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