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67-1号 原告刘某锤,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 被告朱某萍,女,汉族,1988年9月7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刘某锤与被告朱某萍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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