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得安与刘军舰等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297-1号 原告刘某安,男,汉族,1950年6月16日出生。 原告张某荣,女,汉族,1950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刘某舰,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刘某长,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 被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297-1号

原告刘某安,男,汉族,1950年6月16日出生。

原告张某荣,女,汉族,1950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刘某舰,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刘某长,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刘某霞,女,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了原告刘某安、张某荣与被告刘某舰、刘某长、刘某霞赡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