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297-1号 原告刘某安,男,汉族,1950年6月16日出生。 原告张某荣,女,汉族,1950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刘某舰,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刘某长,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刘某霞,女,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了原告刘某安、张某荣与被告刘某舰、刘某长、刘某霞赡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