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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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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文与王四新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437-1号 原告刘某文,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伍林,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25岁。 被告王某新,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 被告王某迷,女,汉族

河南省上蔡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437-1号

原告刘某文,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伍林,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25岁。

被告王某新,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

被告王某迷,女,汉族,46岁。

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了原告刘某文与被告王某、王某、王某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