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437-1号 原告刘某文,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伍林,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25岁。 被告王某新,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 被告王某迷,女,汉族,46岁。 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了原告刘某文与被告王某、王某、王某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