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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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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想诉被告李建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32号 原告郑想,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洪,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想诉被告李建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32号

原告郑想,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洪,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想诉被告李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想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想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