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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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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邝春辉与被告朱继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454号 原告邝春辉,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杨集镇安村大张庄3组。 被告朱继龙,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崇礼乡大朱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春辉与被告朱继龙离婚纠纷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454号

原告春辉,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杨集镇安村大张庄3组。

被告朱继龙,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崇礼乡大朱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春辉被告朱继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春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邝春辉撤回对被告朱继龙的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