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470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45年5月6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系张某某之子),男,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纪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在本组的1.5亩责任田,在去年(2014)麦收时交给被告张某某耕种。后来由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闹矛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1.5亩的责任田,但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5亩责任田。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张某某系张某某的长子。2014年麦收时原告将自己的1.5亩责任田(共两块,一块0.7亩,另一块0.8亩)交由被告张某某耕种。后来由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原告向被告索要1.5亩责任田,被告及其妻子拒绝将其耕种原告的1.5亩责任田返还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妻子的调查笔录、上蔡县华陂镇李许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家庭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本案原告将自己的责任田交由被告张某某耕种,应当视为被告对该责任田享有暂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耕种期限,原告作为该责任田的承包主体,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责任田,被告应当将其所耕种原告的责任田及时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亩责任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1.5亩责任田返还给原告张某某。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