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671-1号 原告张某连,男,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 被告马某委,男,汉族,约35岁。 被告陈某玲,女,汉族,约35岁,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张某连与被告马某委、陈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付 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