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190-1号 原告张某良,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赵某生,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赵某辉,男,汉族,1995年10月20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了原告张某良与被告赵某生、赵某辉健康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