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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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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雪洁与张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16号 原告常某洁,女,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张某华,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了原告常某洁与被告张某华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16号

原告常某洁,女,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张某华,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了原告常某洁与被告张某华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