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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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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海涛与被告谢二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744号 原告赵海涛。 被告谢二明。 原告赵海涛与被告谢二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二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744号

原告海涛

告谢二明

原告海涛与被告谢二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二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海涛诉称,被告系包工头,承包民房施工工程,原告跟随被告干木工活。被告欠下原告工钱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拖欠的劳务报酬30000元。

被告谢二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海涛手持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兹有谢二明欠赵海涛工程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欠款人谢二明,2013年9月16号。”

庭审中,原告赵海涛以被告谢二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归还13000元为由,请求被告谢二明归还欠款17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为此,原告只提供被告谢二明的欠条一份,别无其他证据,被告又未出庭质证,不能证实该欠条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即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完成对自己诉讼请求应承担的全部举证义务,达不到原告主张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的目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海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战士

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

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支莹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