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27号 原告陈根臣。 委托代理人王明松。 负责人许文树,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臣与被告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根臣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根臣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根臣负担。 审判员 魏战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