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37-1号 原告杨某华,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杨某堂,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 被告吴某红,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聂某设,男,汉族,1959年3月5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152日受理了原告杨某华与被告杨某堂、吴某红、聂某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