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719号 原告赵某孟,男,1957年7月7日出生。 原告关某福,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 原告关某留,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 原告关某庆,男,1949年3月1日出生。 原告赵某,男,1970年7月4日出生。 原告李国兴,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 原告刘某营,男,1958年9月1日出生。 原告张某,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胡某中,男,1947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刘某停,男,52岁。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了原告赵某孟等九人与被告刘要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