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622号 原告郭卫林。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 被告刘保庆,男。 被告刘付建,男。 法定代表人崔唯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卫林与被告刘保庆、刘付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卫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卫林撤回对被告刘保庆、刘付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郭卫林负担。 审 判 长 魏战士 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 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支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