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757-1号 原告贾某锋,男,汉族,1984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刘变某,女,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了原告贾某锋与被告刘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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