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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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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包凤荣泌阳县花园与被上诉人街道办事处大吴庄居委会陈吴庄十七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凤荣,女,1950年3月1日出生,汉 族。 委托代理人王树颖,泌阳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大吴庄居委会陈 吴庄十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凤荣,女,1950年3月1日出生,汉

族。

委托代理人王树颖,泌阳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大吴委会陈

吴庄十七组。

代表人李付全,任该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包凤荣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包凤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树颖,被上诉人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大吴委会陈吴庄十七组(以下简称陈吴庄十七组)的委托代理人史俊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亓宽义

审 判 员  明建文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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