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凤荣,女,1950年3月1日出生,汉 族。 吴庄十七组。 代表人李付全,任该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包凤荣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包凤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树颖,被上诉人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大吴庄居委会陈吴庄十七组(以下简称陈吴庄十七组)的委托代理人史俊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亓宽义 审 判 员 明建文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