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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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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太平洋财险营口公司与被上诉人袁凯歌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连明,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凯歌,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连明,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凯歌,女,汉族,1980年8月26日生,系席宗远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国欣,男,汉族,1947年9月6日生,系席宗远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金娥,女,汉族,1947年4月24日生,系席宗远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岩,男,汉族,2000年8月25日生,学生,系席宗远长子。

法定代理人袁凯歌,系席岩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旋,男,汉族,2002年10月1日生,学生,系席宗远次子。

法定代理人袁凯歌,系席旋之母。

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银富,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苏东,男,1977年3月1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迅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田耕,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营口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重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财险营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珂,被上诉人袁凯歌及其与席国欣、段金娥、席岩、席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银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苏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辽H41976-辽HA159号重型半挂货车登记车主为迅达物流公司。2013年10月18日3时22分许,受害人席宗远驾驶自己所有的豫K6901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焦桐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11KM+700米时,与前方向李苏东驾驶的辽H41976-辽HA159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席宗远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处理,认定席宗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苏东负次要责任。2013年11月25日,席宗远方的车辆损失经驻马店市三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其车辆损失评估为90146元,支付评估费4100元。2013年1月13日,辽H41976-辽HA159号重型半挂货车,在太平洋财险营口公司投保两项交强险和两项第三者责任保险。辽H41976强制保险保单号为ASHY600CTP13B000094M,保险期间为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商业险保单号为ASHY600ZH913B000076V,保险期间为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车上责任险(驾驶员)100000元,车上责任险(乘员)200000元;辽HA159挂强制保险单号为ASHY600CTP13B000088I,保险期间为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商业险保单号为ASHY600ZH913B000072X,保险期间为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元,均不计免赔。另查明,席国欣、段金娥生育四个子女,受害人席宗远系其次子。袁凯歌与受害人席宗远生育两个子女,系席岩、席旋。五人从2010年2月26日起在禹州市府东路金桂苑小区租赁徐向奎的房子居住至今。席岩就读于禹州市夏都中心学校,席旋就读于禹州市夏都街道办万寿宫小学。五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依靠受害人席宗远自营货车运输。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河南省平均职工工资37958元。2014年12月29日,袁凯歌五人撤回对营口迅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