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2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辉强,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正田,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樊真真与被上诉人龚辉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樊真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樊真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明建文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