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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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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保伟、董倩、董子祥、董子涵、董子洋、董子怡、穆玉荣、贾会俊与被上诉人昌义博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伟,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倩,女,199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系王保伟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子祥,男,2002年6月8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伟,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倩,女,199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系王保伟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子祥,男,200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系王保伟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子涵,女,200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系王保伟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子洋,女,200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系王保伟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子怡,女,200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系王保伟之女。

监护人董长增,系董倩、董子祥、董子涵、董子洋、董子怡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穆玉荣,女,194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王保伟之母。

七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邹昊东,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会俊,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义博,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优扬,女,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布景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泌阳县。

法定代理人常布景,任公司经理。

上诉人王保伟、董倩、董子祥、董子涵、董子洋、董子怡、穆玉荣、贾会俊因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重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保伟等七人的委托代理人邹昊东,上诉人贾会俊的委托代理人邢付渠,被上诉人昌义博的委托代理人赵保群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海优扬、泌阳县布景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2月23日18时40分许,昌义博驾驶豫Q97371小型普通客车沿君二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4KM+500M时,与同向步行的王保伟相撞,造成王保伟受伤。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责任书认定,昌义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豫Q97391小型普通客车为贾会俊所有。该车在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金额为300000元。经原审法院调解,2014年6月12日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已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王保伟等七人412000元,王保伟等七人自愿放弃8000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王保伟等七人请求依法判决贾会俊、昌义博、海优扬、泌阳县布景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后期护理费、残疾器具费等计1647170元,具文起诉来院。事故发生后,王保伟于2014年2月23日入住泌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同年2月24日出院,住院1天,支付医疗费10485.90元;同年2月24日转入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同年3月13日出院,住院17天,支付医疗费17561.96元;同年3月13日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同年3月29日出院,住院16天,支付医疗费71917.27元;同年3月31日入住泌阳县中医院治疗,同年5月28日出院,住院58天,支付医疗费21613.52元;同年6月23日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同年6月29日出院,支付医疗费8322.52元;同年7月至9月,王保伟到王店乡卫生院诊疗,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558.1元,2014年9月24日王保伟支付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费用81元;2014年9月24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同年9月25日出院,住院1天,支付医疗费208.9元;2014年10月4日王保伟支付给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药费218.15元;2014年10月22日入住泌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同年12月3日出院,住院41天,支付医疗费11787.82元。昌义博已经支付王保伟医疗费10485.90元,另昌义博称已支付给现金15000元,有王保伟丈夫董长增出具的两张收据为凭。王保伟称该两份收据是在看到昌义博往医院卡上打了15000元现金的情况下,昌义博称将来需有算账凭据的情况下出具的,本人并未收到昌义博任何现金,且打入医院费用卡上的钱,也是由昌义博结算10485.90元后办理的退费手续,余款由昌义博持有。王保伟提供交通费票据,2014年2月24日泌阳至驻马店120急救车票据7张,计款700元;驻马店至郑州车票据53张,计款2000元,同年3月29日郑州至泌阳往返车票据30张,计款3000元,去汝南段庄车票据92张,计款920元,同年6月23日去郑州复查来回车票据98张,计款5600元,同年9月24日至26日驻马店至北京304医院往返车票据52张,计款1200+1291=2491元,其中票据多为连号;联系医院转院2674元;2014年7月2日在泌阳县盘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护理床12000元,购买治疗仪生物1300元,两项票据共计133张,计款13300元;2014年4月3日在美冬纸行购买尿裤、尿垫、卫生纸票据24张,计款2470元;同年5月2日在美冬纸行购买尿裤、尿垫、卫生纸票据16张,计款1640元;同年5月6日和5月18日在美冬纸行购买尿裤、尿垫、卫生纸票据8张,计款840元;同年6月2日和6月15日在美冬纸行购买尿裤、尿垫、尿片等票据20张,计款2300元;同年7月20日和8月11日在美冬纸行购买尿裤、尿垫、尿片等票据31张,计款2240元;同年9月1日和10月1日在美冬纸行购买尿裤、尿垫、尿片等票据40张,计款3920元;同年11月10在美冬纸行购买尿裤、尿垫、尿片等票据18张,计款1661元;同年10月25日和11月23日在美冬纸行购买尿裤、尿垫、尿片等票据29张,计款2900元;提供王保霞、王永菊收条,载明因护理王保伟收到护理费48600元(2014年2月24日至11月24日)。经原审法院委托,2014年5月23日驻马店中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保伟的伤残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支付鉴定费700元。穆玉荣系王保伟之母亲,共生育七个子女。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438.12元/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5402元/年,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另查明,肇事车辆系东风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豫Q97391,该车的所有人为贾会俊,昌义博2014年2月23日20时在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询问笔录中述称,该车系其妻海优扬向贾会俊借用的,开着该车去王店街办事,晚06:40许,返回县城时走到李陡沟时发生交通事故,贾会俊认可该车系昌义博借用。王保伟诉称昌义博开车去王店街是卖布景日化的化妆品,系受贾会俊所雇佣。王保伟申请出庭的证人黄保剑、安春如等人证实昌义博在王店街销售了布景日化的产品,王保伟同时提供了三张布景化妆品批发商行向王店赵家超市的送货单,送货单日期系2014年2月-3月送的,送货单下面打印注明了联系人贾会俊、常布景的电话及手号码,手写了昌师傅车号及手机号码。昌义博对此不认可是其所写。贾会俊系泌阳县布景日化负责人,泌阳县布景日化的企业类型系个体工商户,该企业经营的核准日期为2013年6月8日,由贾会俊负责的布景日化于2014年8月22日变更登记为布景商贸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