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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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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玉萍与被告胡发群、张云婷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194号 原告孙玉萍。 被告胡发群。 委托代理人王发群。 被告张云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萍与被告胡发群、张云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萍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上蔡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194号

原告孙玉萍。

被告胡发群。

委托代理人王发群。

被告张云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萍与被告胡发群、张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萍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玉萍撤回对被告胡发群、张云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玉萍负担。

审 判 长  魏战士

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

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支莹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