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194号 原告孙玉萍。 被告胡发群。 委托代理人王发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萍与被告胡发群、张云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萍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玉萍撤回对被告胡发群、张云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玉萍负担。 审 判 长 魏战士 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 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支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