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537号 原告姜紫恒,男。 委托代理人王明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紫恒与被告苗真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紫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紫恒负担。 审判长 余新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