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275号 原告彭敬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敬丽与被告陈天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敬丽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敬丽撤回对被告陈天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敬丽负担。 审 判 长 魏战士 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 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支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