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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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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敬丽与被告陈天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275号 原告彭敬丽。 被告陈天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敬丽与被告陈天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敬丽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275号

原告彭敬丽。

被告天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敬丽与被告天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敬丽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敬丽撤回对被告陈天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敬丽负担。

审 判 长  魏战士

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

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支莹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