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736号 原告朱收,男。 委托代理人王明松。 委托代理人赵高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收与被告朱清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收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收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朱收免交诉讼费。 审 判 员 余新年 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 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支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