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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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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收与被告朱清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736号 原告朱收,男。 委托代理人王明松。 被告朱清安,男。 委托代理人赵高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收与被告朱清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收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736号

原告朱收,男。

委托代理人王明松。

被告朱清安,男。

委托代理人赵高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收与被告朱清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收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收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朱收免交诉讼费。

审 判 员  余新年

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

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支莹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