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957号 委托代理人赵高房。 原告王卫东与被告王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高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卫东诉称,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农历12月份举办结婚典礼,1995年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10月28日生育儿子王朋。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生气吵架,无法共同生活。被告于2003年不辞而别,从未回家照顾孩子,原告无奈,于2004年1月16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5月12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至今一直杳无音讯,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苗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95年2月9日登记结婚,1995年10月28日生育一子王朋。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王苗于2003年离家不归,2004年1月6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5月12日,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蔡县人民法院(2004)上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结婚登记申请书,本院调查被告父亲王群生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夫妻本应和睦相处,但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吵架,为此原告于2004年1月6日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不注重感情的培养,从2004年分居至今,已满两年以上。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仍然漠然视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卫东与被告王苗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卫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战士 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 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支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