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850号 原告刘雪珍,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珍与被告栗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珍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雪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雪珍负担。 审判员 余新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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