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749号 原告高艳杰,女,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朱合国,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杰诉被告朱合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杰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艳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艳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艳杰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