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576号 原告韩科扬,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阿芳,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科扬诉被告赵阿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科扬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科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科扬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