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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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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芳诉被告李新开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712号 原告雷芳,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李新开,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芳诉被告李新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芳

河南省上蔡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712号

原告雷芳,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新开,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芳诉被告新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芳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芳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