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712号 原告雷芳,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李新开,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芳诉被告李新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芳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芳承担。 审判员 周占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