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1845号 原告陈战旗,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大专文化,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李二花,女,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战旗诉被告李二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战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战旗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战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陈战旗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