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上民初一字第1550-2号 原告黄翠平,女,汉族,生于1953年7月10日,农民,文盲,住上蔡县。 原告孙平增,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16日,农民,初中文化,住上蔡县。 被告霍凤琴,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29日,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郭存新,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3日,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翠平、孙平增与被告霍凤琴、郭存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翠平、孙平增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翠平、孙平增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翠平、孙平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翠平、孙平增承担。 审 判 长 周占军 审 判 员 余双军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