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被告付某某,男,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村民。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斌、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诉称:原告邓某某与被告

被告某某,男,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村民。

原告某某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斌、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诉称: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在浙江打工时认识,于2008年农历正月18日按农村习俗办理结婚典礼仪式。2008年1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付某甲。原、被告婚前不够了解,婚后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常因生活琐事吵闹生气。2013年7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年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离婚,我要求抚养婚生子,原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在浙江打工时认识,2008年农历正月18日按农村习俗办理结婚典礼仪式。2008年1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付某甲。原、被告婚前不够了解,婚后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常因生活琐事吵闹生气。2013年7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年双方仍互不尽夫妻义务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原告邓某某举证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原、被告婚姻登记证明一份;3、(2013)息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4、马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雷某某4人的证人证言各一份;5、原告的病历一份。被告付某某未举证。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生气吵架分居,分居期间,原、被告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7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年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原告邓某某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邓某某诉称要求抚养婚生子付某甲,由于婚生子付某甲一直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且被告自愿抚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方面综合考虑,继续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二、婚子付某甲由被告付某某抚养,原告邓某某每年承担子女抚养费3600元(自2015年起每年9月1日前支付一年抚养费,至付某甲年满18岁止)。原告邓某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 辉

人民陪审员 鲁 伟

人民陪审员 关振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