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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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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瑞保与被告黄洪虎、黄德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息民初字第423号 原告黄瑞保,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村民。 被告黄洪虎,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黄德胜,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委托代理人邢波,系息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2015)息初字第423号

原告黄瑞保,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村

被告黄洪虎,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黄德胜,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委托代理人邢波,系息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瑞保与被告黄洪虎、黄德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瑞保、被告黄洪虎、黄德胜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瑞保诉称:2014年上半年,二被告承包息县教委后面工地进行建筑施工,将楼层内外粉刷承包给原告。原告组织农民工将承包的工作干完后,被告在支付部分劳务费后尚有33034元

未支付,并向原告出示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仍未支付,故诉至息县人民法院。

被告黄洪虎、黄德胜辩称:原、被告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是原告所诉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双方于2012年8月25日签订《建筑工程清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位于息县教体局北侧的私人联建楼以180元/平米的价格将整栋楼的建筑以清包工的形式承包给原告,同时约定至工程内外装饰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总承包价款的90%,余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在未经二被告同意的情形下,原告将工程的内外粉刷转包给他人。转包承建人至今未按质按量将工程完工,导致工程至今无法验收。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剩余的部分工程款尚未到支付期限。现原告为规避合同义务,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事实,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25日签订《建筑工程清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位于息县教体局北侧的私人联建楼以180元/平米的价格将整栋楼的建筑以清包工的形式承包给原告,同时约定至工程内外装饰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总承包价款的90%,余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后原告黄瑞保将工程的内外粉刷转包给丁立刚等人。在工程主体部分完工后,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大部分价款,现尚有33034元未支付。经现场勘验,原告承包的工程内外粉刷有部分尚未完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黄瑞保与被告黄洪虎、黄德胜依法签订《建筑工程清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因合同的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应当属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黄瑞保在承包二被告的工程后,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建筑施工。现承包工程的内外粉刷尚有部分未按质按量完成,故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承包工程的全部价款的诉请,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瑞保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625元,由原告黄瑞保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易浩楠

人民陪审员  胡大力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熊 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