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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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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荣杰与被告东岳镇石菜园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被告息县东岳镇石菜园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涛,男,系该村村主任。 原告余荣杰与被告东岳镇石菜园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荣杰、被告东岳镇石菜园村委会法人代表杨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

被告息县东岳镇菜园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涛,男,系该村村主任。

原告余荣杰与被告东岳镇菜园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荣杰、被告东岳镇石菜园村委会法人代表杨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荣杰诉称:被告东岳镇石菜园村委会在1998年12月至2009年12月合计欠原告余荣杰3241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东岳镇石菜园村委会在2014年还款2000元,余款30410元至今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41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东岳镇石菜园村委会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现在村里没有钱,等有钱了村里会还款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东岳镇石菜园村委会在1998年12月至2009年12月合计欠原告余荣杰3241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东岳镇石菜园村委会在2014年还款2000元,余款30410元至今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4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原告余荣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东岳镇石菜园村委会出具的欠到条一张。被告未举证。以上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东岳镇石菜园村委会欠原告余荣杰3041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到条一张,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此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东岳镇石菜园村委会负有向原告余荣杰及时清偿借款的义务。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利息从主张权利之日(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岳镇石菜园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余荣杰欠款30410元及利息(利息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一日止,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0元,由被告东岳镇罗楼村村委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