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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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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有朋与被上诉人王建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有朋,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和清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伦,男,192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有朋,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和清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伦,男,192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永仓,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明华,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有朋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有朋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清勤,被上诉人王建伦的委托代理人王永仓、杨明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亓宽义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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