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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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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康树文与被上诉人田业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树文,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业庭,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 上诉人康树文因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树文,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业庭,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

上诉人康树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树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义峰,被上诉人田业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亓宽义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席文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