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树文,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业庭,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 上诉人康树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树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义峰,被上诉人田业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亓宽义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席文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