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883号 原告罗建珍,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 被告胡锦树,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 公司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南京路108号华信集团院内。 负责人杨丰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珍与被告胡锦树、安邦财产保险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建珍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建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建珍负担。 审判员 谢晖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