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580号 原告吴耀友,男,1965年生,汉族,住潢川县白店乡,潢川县“天工”不锈钢负责人。 被告吕全瑞,男,1965年生,汉族,住潢川县老城办事处。 原告吴耀友诉被告吕全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耀友诉称,2014年4月7日下午,原告去谈店找被告吕全瑞催要工程款,被告不但不给反而觉得我去要钱很丢面子,在众人面前举拳头对我面部进行殴打,造成我口腔出血、牙齿松动。花医疗费数千元,牙齿三度松动需后期种植牙齿数万元,故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耀友本人不能提供被告吕全瑞的明确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耀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