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291号 被告柳世林,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魏岗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俊杰与被告柳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俊杰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俊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和俊杰负担。 审 判 长 胡继根 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 人民陪审员 王金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