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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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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俊杰与被告柳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潢民初字第00291号 原告和俊杰,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 被告柳世林,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魏岗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俊杰与被告柳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俊杰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2015)潢民初字第00291号

原告俊杰,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

被告柳世林,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魏岗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俊杰被告柳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俊杰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俊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和俊杰负担。

审 判 长  胡继根

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

人民陪审员  王金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虹

责任编辑:国平